简介:【云南洱海洗车罚款】去云南洱海旅游的小伙伴要留意了!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清除车辆最低要罚款5000元。近日,日前,云南省大理州开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维护管理条例(修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维护管理条例(修改)》发布实施大会,两《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2019年云南洱海维护管理条例新的建全文吧,留意该留意的,别给自己的旅程添堵! (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后 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后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后 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后 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洱海的维护和管理,预防水污染,提高流域生态环境,增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融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全称自治州)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遵从本条例。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洱海最低运营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折合),低于运营水位为1964.30米。类似年份洱海低于运营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呈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会要求。
第五条 洱海湖区、洱海主要入湖河流、洱海流域其他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展开维护。实行生态补水工程处子洱海的水,水质应该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以上标准。第六条 洱海维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居多的整个洱海流域,还包括大理市辖的下关市、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口、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0个镇和洱源县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大约2565平方公里的区域。
洱海最低运营水位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区。洱海湖区界线水平向外伸延15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滨带上。第七条 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区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洱海湖区以及海西、海北片区洱海最低运营水位水平向外伸延100米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洱海最低运营水位水平向外伸延30米以内的区域,但伸延至环海东路及其以外的,以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海南片区洱海最低运营水位水平向外伸延15米以内的区域,但伸延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海西片区南起阳南溪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北至罗时江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北片区西起罗时江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和杨家环海路,东至马厂村杨家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北起马厂村杨家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沿环海东路南至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沿地表向外伸延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南片区东起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西至阳南溪沿地表向外伸延100米以内的区域,但牵涉到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伸延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低运营水位水平向外伸延50米以内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洱海流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明确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界,并向社会发布。洱海湖区和一级保护区应该设置界桩、标识。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牵涉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维护的,还应该继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洱海维护管理坚决维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和社会参予的原则。第九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该将洱海维护管理工作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须要经费列为同级财政预算,并创建经费投放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第十条 洱海维护管理实施河(湖)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施有偿用于制度。在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利用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交纳下列规费: (一)水源或者用于水资源专门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交纳水资源酬劳、水费; (二)专门从事渔业捕鱼的,交纳渔业资源细胞分裂保护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交纳的其他规费。
第十二条 洱海规费应该划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作洱海流域生态环境的维护管理,其用于范围是: (一)水污染防治; (二)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维护; (三)湿地维护修缮; (四)生态补偿; (五)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 (六)洱海维护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积极开展洱海维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维护的涉及科学知识,强化公民维护洱海的意识。
希望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通过捐献、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予洱海维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洱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背本条例的不道德展开劝说和检举。
第二章 维护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担洱海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职责: (一)的组织编成洱海维护管理规划、维护管理方案; (二)制订增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部署洱海维护管理工作,制订洱海维护管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责任等制度; (四)制订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控制度; (五)审议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水源总量掌控计划; (六)统筹安排洱海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用于;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实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维护管理工作,遵守下列职责: (一)的组织、协商、敦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遵守洱海维护管理职责; (二)实行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维护管理方案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控计划,制订明确保护措施,实施目标责任; (三)实施增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实行洱海流域水资源调度; (五)的组织建设和确保洱海维护管理设施; (六)制订入湖河道污染管理方案,负责管理河道截污、治污、清淤、保洁等维护管理工作; (七)制订并实行进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八)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搜集处理系统; (九)的组织实行洱海流域的生态修缮工作,建设、维护和管理生态湿地、生态林地; (十)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其他具备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洱海维护管理的涉及工作。第十六条 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洱海维护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实施洱海维护管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明确实施洱海维护管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管理年度计划,的组织已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掌控面源污染和洱海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分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的日常保洁和管护工作; (六)积极开展洱海维护管理日常巡查检查,阻止并帮助公安部门违法行为,作好涉及行政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于)民委员会和村(居于)民小组协同作好洱海维护管理的涉及工作。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维护管理机构遵守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县(市)人民政府洱海维护管理机构实施工作专责和业务指导,协商、敦促州级有关部门遵守洱海维护管理职责; (三)参予编成并监督实行洱海维护和管理的涉及规划; (四)对洱海流域由州级审核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洱海流域的生物山坡、驯养、交配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六)会同涉及部门的组织编成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七)的组织公安部门跨县(市)行政区域或者根本性违法的案件; (八)的组织洱海维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及信息化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维护管理机构遵守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的组织洱海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洱海维护管理措施; (三)推展用于洱海维护管理的科研成果; (四)按照批准后的权限在一、二级保护区比较集中于行使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依法缴纳洱海规费; (六)负责管理对一、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七)管理西洱河镇抚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引水隧道至出口界碑范围及其工程设施; (八)的组织继续执行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洱源县人民政府洱海维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和第九项职责。第十九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公安、市场监管、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作好洱海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综合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编成洱海维护管理规划。洱海维护管理规划应该合乎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发展等涉及规划互相交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强化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环保、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合理利用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前进产业转型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水源修养地带的维护管理,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对水土流失地段、宜林荒山荒地展开管理、绿化。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植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推展测土配方播种、精准播种、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设备限于的农业生产技术,实行农药、化肥减施措施,希望用于有机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地掌控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建设和完备垃圾的分类搜集、处置设施,及时清运处置垃圾。垃圾实施有偿搜集、清运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强化洱海流域截污治污体系建设,完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设施管网,并确保已竣工的设施和管网长时间运营。污水实施有偿处置。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该实施雨污分流,污水经预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出排污管网。希望建设中水设施,提升中水利用率。第二十七条 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应该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该创建洱海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强化对洱海及其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污染源、水文水资源等的监测,构建监测信息分享,并定期公布洱海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制订洱海科学研究规划,具体重点科研项目,采行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展洱海科学研究,增进洱海维护管理措施的精准化。第三十条 希望和反对单位或者个人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 在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的,应该维护生态环境,避免水土流失。导致水土流失的,应该展开管理并分担管理费用。
洱海维护管理范围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管理。第三十二条 在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专门从事生物山坡、驯养、交配的,应该展开科学论证和检疫,并依法办理涉及审核申请。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维护生物多样性,实行生态修缮,建设生态廊道,扩展湖滨缓冲器空间,维护和提高洱海生态功能。
第三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令新建、扩建、改建与洱海生态维护牵涉到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维护范围内依法予以维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先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该逐步拆毁。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先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应该逐步迁到二级保护区外展开妥善安置。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实施严苛管控。
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禁令专门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第三十六条 洱海湖区实施水生生态维护修缮制度,维护和完全恢复本地水生、陆生生物物种,防止和管理外来物种侵略,优化洱海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第三十七条 洱海湖区实施水源许可制度。水源应该专责洱海生态维护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须,坚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确保城乡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科学安排生产用水。
第三十八条 洱海湖区船舶实施总量掌控、统一管理和管理制度许可制度。洱海湖区船舶总量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议。现有机动船舶应该逐步转用新的能源动力。
船舶改建、改版应该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表示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涉及证照并展开监督管理。机动船舶应该配有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搜集设施。
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该重复使用上岸,实施集中处理,禁令排出水体。第三十九条 洱海湖区禁令新建、改建码头。
确实适当扩建的,应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表示同意,并依法办理涉及审核申请。第四十条 在一级保护区牵涉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涉及审核申请。第四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牵涉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的旅游观光项目,应该合乎洱海维护管理规划的拒绝,并依法办理涉及审核申请后方可实行。
参观、旅游等活动的积极开展不得对洱海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维护导致不良影响。第四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牵涉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令展开采伐、耕种、狩猎、捕鱼、治病、垦殖、烧荒、矿区、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令下列不道德: (一)堆湖、围湖造田、造地等强占水体或者增大水面的不道德; (二)私自用于水上飞行器; (三)私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私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搭棚、逛、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野炊、野餐、钓鱼;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清除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七)二级保护区内禁令的不道德。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严格控制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耕地红线,预防湖(库)、河道污染,维护田园风光。
第四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令新建、扩建、改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葺修整或者危房拆毁修复的,应该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订。
希望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先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到二级保护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于移往。第四十六条 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的船舶实施总量掌控和管理制度许可制度。船舶的管理制度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维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核准。
船舶的减少、改建、改版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审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涉及证照并展开监督管理。机动船舶应该配有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搜集设施。
第四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令下列不道德: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捕鱼大理裂腹鱼等贵重濒临绝种鱼类,捕猎、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四)喂食或者弃置非本地水生物种; (五)专门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净等经营性活动; (六)三级保护区内禁令的不道德。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三级保护区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增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第四十九条 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该合乎洱海维护管理规划,展开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前需征询同级洱海维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禁令削去山造地等毁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第五十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该科学规划布局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措施,预防养殖污染。第五十一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令下列不道德: (一)强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用于炸鱼、毒鱼、电鱼等毁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停止使用的渔具、捕鱼方法和网具展开捕鱼; (三)私自采伐林木; (四)私自水源或者违背水源许可规定水源; (五)选矿、矿业; (六)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农田废气污水、废油及其他废液,灌入或者挖出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丢弃、挖出剧毒物质; (八)生产、销售和用于国家禁令和容许用于的剧毒、高毒农药; (九)生产、销售和用于含磷洗净用品或者不能水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相当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十一)偷窃、损坏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灌溉、污水处理、截污、治污等设施; (十二)其他毁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不道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洱海维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不道德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与惩处: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洱海生态维护牵涉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拆毁;逾期不拆毁的,依法拆毁,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拆毁;逾期不拆毁的,依法拆毁,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大理市洱海维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与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专门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码头的,限期拆毁,恢复原状;逾期不拆毁的,依法拆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牵涉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展开采伐、耕种、狩猎、捕鱼、治病、垦殖、烧荒、矿区、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与惩处的以外,充公违法扣除,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行其他补救措施;对洱海生态环境导致毁坏的,可以一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堆湖、围湖造田、造地等强占水体或者增大水面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行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登录有能力的单位交由恢复原状或者采行其他补救措施,所须要费用由违法者分担; (五)私自用于水上飞行器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 (六)私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扣除,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私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搭棚、逛、设点经营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扣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野炊、野餐、钓鱼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可以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上范围内清除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严重的,一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在一、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洱海维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给与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船舶并未配有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搜集设施的,由洱海维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修正,一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修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运;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逼不暂停违法行为的,一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毁或者重开; (四)喂食或者弃置非本地水生物种的,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修正,一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 (五)专门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净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给与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削去山造地等毁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毁,充公违法扣除,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私自专门从事生物山坡、驯养、交配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充公物种资源和违法扣除,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占湿地、水库、河道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用于炸鱼、毒鱼、电鱼等毁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停止使用的渔具、捕鱼方法和网具展开捕鱼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公渔获物和违法扣除,一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充公渔具,注销捕鱼许可证;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可以充公渔船; (五)私自水源或者违背水源许可规定水源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采行补救措施,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水源许可证; (六)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灌入或者挖出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采行管理措施,避免污染,一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行管理措施的,可以登录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交由管理,所须要费用由违法者分担; (七)用于国家禁令和容许用于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正,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预防服务的组织和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一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销售含磷洗净用品或者不能水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充公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处以充公违法扣除;服务业经营者用于含磷洗净用品或者不能水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积极开展经营性服务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偷窃、损坏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灌溉、污水处理、截污、治污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惩处;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相当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的,由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重开。第五十七条 在洱海维护管理范围内违背本条例的不道德,本条例并未不作惩处规定的,依照涉及法律法规惩处。
第八章 所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洱海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是所指弥苴河及其支流凤羽河、海尾河、隆茨河、西闸河,永安江,罗时江,棕树河,苍山十八溪,白塔河,波罗江,下和箐,南村河,玉龙河,凤尾箐;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是指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茈碧湖、西湖和三哨水库;环海东路是指海东镇下和村环岛起,沿海东镇、挖色县、双廊县,平等主义关镇东沙坪村与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交叉处;洱海湖区界线内牵涉到的沿湖陡岸与湖体相连接的湿地,结合实际地形及管理必须划入洱海湖区范围;洱海海西沙坪湾段和海北马厂村段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实际地形确认。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管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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