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的誓约有效地吗?【案情】 2009年3月10日,叶子辉借出李华的房产证、土地证向银行抵押贷款30000元,并索取借条,借条标明:今卖到李华房产证、土地证用作抵押,一年后交还。叶子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也为一年。一年后,叶子辉既并未交还贷款,也并未归还房产证和土地证。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叶子辉与李华之间关于借出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一年的誓约否有效地。第一种意见指出,该誓约违宪,首先借条体现的是委托法律关系,委托期限虽过,但抵押期限并未届满,而且,合约具备相对性,银行才有权拒绝这么偿还债务借款的权利,叶子辉不是借款合约当事人,无此权利。
第二种意见指出,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誓约合法有效地,予以反对。【管析】 笔者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誓约是双方现实意思回应,且并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并未伤害他人合法利益,本案不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李华与银行的借款合约关系,二是叶子辉与银行的抵押合约关系,三是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
前两种法律关系虽非本案审理范围,但与本案有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前两种法律关系皆仍未异议,故本案只需审查第三种法律关系。委托合同与抵押合约分别由叶子辉与李华、叶子辉与银行定力的,各自具备独立性。
审查委托合同的效力限于的是合同法。从该角度来分析,委托合同有效地。关于李华遵守无法的问题,其不应分担违约责任,且此案并非总有一天遵守无法。
最后,依据合约相对性的原理,叶子辉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无法向第三方即银行明确提出,叶子辉明确提出的是担保责任除去请求权,其为了构建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也可敦促李华及时履行义务,以免不断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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