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职工工伤的,职工依侵权行为责任法可向第三人拒绝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依社会保险法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拒绝工伤保险待遇,从而经常出现二者责任共存的问题。这也是本案的焦点,侵权行为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双重救济?回应,不存在三种有所不同意见。李某是某家电公司的员工,2012年6月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与肇事方责任比例为三七开。
经检验,李某的事故损害归属于工伤,劳动能力残疾等级为6级,无护理倚赖。后李某向家电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催促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总计30余万元。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李某催促赔偿金项目及其数额中,一些项目费用所占到的14余万元已在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中催促赔偿金,仍然接纳。
另2千多元,是2011年6月后因化疗交通事故伤势新的产生的医疗费,不予反对。交通费、食宿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范围,未予反对。
裁决家电公司缴纳李某各项费用总计24万余元,上诉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中70%由肇事人赔偿金,30%由李某自己分担不慎重,这30%的责任不应由工伤保险待遇分担。所以,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
由家电公司缴纳李某各项费用29万余元,上诉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案情分析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职工工伤的,职工依侵权行为责任法可向第三人拒绝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依社会保险法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拒绝工伤保险待遇,从而经常出现二者责任共存的问题。
这也是本案的焦点,侵权行为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双重救济?回应,不存在三种有所不同意见。一是主张单缴。指出受伤害的职工不能在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中自由选择一项,如果享用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获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金责任的,无法再行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主张补差。应该实施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行为赔偿金的融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远超过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三是主张双缴。《社会保险法》42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和取得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
也就是一般说道的“双缴”或“一调补一缴”。本案的观点是反对“双缴”。
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确认: (一)理论角度 首先,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其赔偿金性质几乎有所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归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归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金,二者无法相混,也无法互相替代。
其次,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交纳的,不是侵权行为第三人交纳的。所以,第三人分担的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是无法减免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金责任。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法定义务会因此减免,否则工伤保险金就有了“享用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二)现行法律规定 在现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不应享用的涉及待遇,没规定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应该扣减第三人赔偿金的部分,也没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的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
所以,在法律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令工伤职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行取得民事赔偿金。(三)司法实践中 在司法实践中,由工伤职工向侵权行为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金责任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侵权人不具备几乎赔偿金能力,即使法院裁决侵权人缴纳赔偿金,也无法继续执行,造成侵权人的实际赔偿金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是工伤职工打民事官司必须大量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伤的职工即使输掉官司,扣减成本后所取得的利益是受限的。三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工伤职工不存在原告无法而无法取得民事赔偿金的极大风险。
(四)司法解释 最低法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早已对第三人驳回民事诉讼或者取得民事赔偿金为由,做出未予法院工伤确认申请人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要求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早已做出工伤确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未对第三人驳回民事诉讼或者仍未取得民事赔偿金,控告拒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早已对第三人驳回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接受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但第三人早已缴纳的医疗费用除外。” 解释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致职工工伤的支付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以求证实。
综上,《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第三人不缴纳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鉴于这一问题争议较小且归属于立法权缩,本着不突破司法权,不容忍基本法理的原则,有需要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抵达,《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了上述规定,充份确保了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伸延读者:如何支付 职工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职工可以取得双重赔偿金,但对工伤待遇赔偿金范围和标准有一定容许,此为受限双重赔偿金模式(又称容许兼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所采行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其涉及费用的范围与计算出来也有所不同。
其中有的费用是兼得类,有的是重合类。(一)兼得类 主要是人身性赔偿金项目和特有赔偿金项目。人身性赔偿金项目还包括工伤保险赔偿金中的重复使用残疾补助金、重复使用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赔偿金中的残疾赔偿金、丧生赔偿金等,此类赔偿金项目是因人身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补偿费用,具备人身专属性质,可以在两类赔偿金案件中都展开主张;特有赔偿金项目还包括工伤赔偿金中残疾津贴、重复使用工伤医疗补助金和重复使用残疾低收入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金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该类赔偿金项目归属于工伤赔偿金和交通事故赔偿金中特有的项目,在两类案件中并不重合,因此不不存在限的问题,不应全额反对。
(二)重合类 主要是财产性赔偿金项目,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退休金、交通费、先前治疗费、辅助器具酬劳(残疾辅助器具酬劳)、布施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祭祀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以上费用系由实际开支项目,反复赔偿金有违法理和情理。
对此类医疗费用项目,采行同一赔偿金项目就低展开限的原则而回避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来处置较为合理。必须解释的是,这里的“医疗费用”不仅指医疗费,还包括复工留薪损失、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住院伙食退休金、辅助器具酬劳、护理费等,而护理费不仅还包括复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此费用由单位负责管理),还包括审定残疾后的护理。同时,早已获得民事赔偿金法律文书证实并反对的医疗费用,不管否还清,皆科回避范畴,即如果第三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展开在再行,法院早已裁决由第三人对医疗费用展开了赔偿金,不管该裁决否获得遵守,基于就低原则,工伤保险待遇只就前案中并未获得证实并反对的医疗费用不予反对,早已以求证实并反对的医疗费用不不应反对。综上所述,李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催促项目里。
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等级鉴定费、误工费归属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所特有的项目,不科工伤待遇范畴。而本案的工伤鉴定费、重复使用残疾补助金、重复使用医疗补助金、重复使用残疾调补低收入助金、复工拔薪期工资等催促项目,归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所特有的项目,在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没。故上述的费用归属于“兼得类”范畴,可以取得双缴。
而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退休金、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等“医疗费用”归属于“重合类”,以空缺损失为原则,不能就低赔偿金,无法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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