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性立功可不控告递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会的《关于许可在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刑事案件无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草案)》具体,白鱼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沈阳、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城市展开试点,全面推行期限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草案不作解释。周强认为,自由选择北京等18个城市展开试点,原因在于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早已累积了一定的经验,更容易找到试点中的问题,更加不利于检验和稳固试点效果。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要求,许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18个城市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备刑事诉讼中无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寻。”周强不作草案解释时认为,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很有适当,成效显著,合乎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对于建构无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置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构建公平正义具备最重要意义。如今,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已剩,可将其划入无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北京等18个城市积极开展试点。
在对草案不作解释时,周强用了4个“必须”认为了试点的必要性: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确保社会平稳的必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确保的必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公正效率的必须;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构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必须。草案具体了试点案件的限于条件,即:试点案件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强迫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表示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订具结书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归属于仍未几乎失去辨识或者掌控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无罪认罚有异议的,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应限于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及诉讼程序展开了完备: 规范审前程序。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强迫无罪认罚,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和无罪认罚有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当值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不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惩处建议等事项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当值律师的意见。
具体撤消案件和不控告程序。犯罪嫌疑人强迫真实情况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根本性立功或者案件牵涉到国家根本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侦察机关可以撤消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控告规定,也可以对因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宣判。
反映无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首府的有可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无罪认罚的,可以限于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裁决宣告前应该征询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首府的有可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无罪认罚的,可以限于简易程序审判。反映无罪认罚实体上从宽。对于无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时,一般应该接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违反意愿无罪认罚、坚称指控犯罪事实、控告指控罪名与审理确认罪名不完全一致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完备法律援助制度。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取得及时、充份、有效地法律协助的前提下强迫无罪认罚,避免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驻法律援助当值律师,为没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获取法律咨询、程序自由选择、申请人更改强制措施等法律协助。草案还将“增强监督制约”作为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罪认罚案件,有根本性立功或者案件牵涉到国家根本性利益的,侦察阶段撤消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控告,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的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该接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具体了几种值得注意情形。总之,无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后裁判权仍归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变化。
同时,为保证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继续执行,避免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核查或者权钱交易、享乐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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